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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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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3條
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 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事宜時,其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達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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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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