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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5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電臺執照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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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