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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2條

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全區性廣播事業得標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一、不分期實施者,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全區性廣播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二、分期實施者,於完成第一期設立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換發全區性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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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