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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廣播電視業者依本辦法使用之頻率,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任意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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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