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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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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於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檢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地點。 三、電臺頻率。 四、電臺頻寬。 五、發射機電功率。 六、發射機廠牌。 七、發射機型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電功率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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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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