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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之業者。 二、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 三、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四、節目中繼電臺:指利用微波、超高頻或特高頻技術傳送無線電信號之設備。 五、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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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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