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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三、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 四、食品及餐飲業者。 五、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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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