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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4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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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