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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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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