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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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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7條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第四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前二項獲獎對象,自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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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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