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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 二、促進弱勢族群及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之營養改善。 三、強化營養與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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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