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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查驗本保險之保險證時,應配合提示。 汽車駕駛人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提示保險證者,稽查人員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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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