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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停駛中車輛,指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之車輛。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報廢,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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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