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金額,以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金額扣除應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