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主管機關為精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費率或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本法
第四條
規定向保險人、中央交通、警政主管機關要求提供駕駛人或車輛之車籍、肇事紀錄及違規紀錄有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 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前項之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