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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12條

第五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之程序,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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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