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 第8條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8條
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於二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議,仍有前述情形時,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商請原指定、推薦或遴聘機關、團體,指派與缺席委員同等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臺灣高等…
第3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4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
第5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第6條
審查委員應於懲戒事件輪分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經過情形,作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應於收受審查…
第7條
被付懲戒律師因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無法陳述意見者,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其回復前,為停止審…
第9條
懲戒事件審議時,委員長、委員應各自陳述意見。
第10條
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
第11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
第12條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之程序,準用之。
第1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
← 第7條
看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