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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1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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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