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 第6條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6條

審查委員應於懲戒事件輪分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經過情形,作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