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法
› 第123條
律師法 第123條
第 九 章 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外國法事務律師不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義務,經法務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許可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律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
「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其他條文
第114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
第115條
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第116條
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行職務,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在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但受中華民…
第117條
外國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其執業:一、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曾受大陸地區、…
第118條
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
第119條
外國律師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及退會之程序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第120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
第12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第12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
第1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二、申請許…
第125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
第126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付懲戒者,其移付懲戒、懲戒處分、審議程序、覆審程序及再審議程序準用第八章之規…
← 第122條
看 律師法 全文
第1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