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法 › 第38條

律師法 第38條

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律師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