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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41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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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