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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52條

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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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