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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54條

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四、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五、公會解散之議決。 六、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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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