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法 › 第60條

律師法 第60條

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報經法務部核准後,亦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9條看 律師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