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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85條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律師。被付懲戒律師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不遵限提出者,於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 移送機關、團體、被付懲戒律師及其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但有依法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拒絕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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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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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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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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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律師。
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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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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