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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91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 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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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