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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94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二、懲戒之事由。 三、決議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覆審之教示。 出席審議之委員長、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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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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