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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93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
第八十一條
應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 審議應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 審議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均未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之意見為決議。 審議不公開,其意見應記入審議簿,並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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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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