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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86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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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