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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後備軍人召集獎金的核發標準與申請程序,以及志願參加召集的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鼓勵後備軍人參與召集訓練,強化國防戰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1-16・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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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召集獎金之發給對象,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 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所稱志願參加召集,指後備軍人依其志願報名接受教育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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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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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者: (一)五日至七日並完成訓練,以一次計算。 (二)十四日並完成訓練,以二次計算。 (三)後備部隊聘僱人員因執行職務接受教育召集,不計入召集次數。 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者: (一)二十九日以上,以一次計算。 (二)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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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者,應符合軍事需要及下列條件: 一、退伍後未滿十二年。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 二、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 四、未納入當年度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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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員額,由國防部依年度計畫選充需求核定,於當年度一月二十日前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前項員額公告後,符合前條規定之後備軍人,得於各梯次召集日六十日前,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召集日四十日前,依申請順序審核並將結果送達申請人;其因申請書填載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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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後備軍人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未依召集令報到或完成訓練者,自當梯次解除召集之日起算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兵役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免除教育召集。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經核准延期入營。 三、依召集規則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準用
第十五條
規定,逕予驗退。 四、依召集規則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解除召集。 五、依召集規則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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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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