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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6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員額,由國防部依年度計畫選充需求核定,於當年度一月二十日前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前項員額公告後,符合前條規定之後備軍人,得於各梯次召集日六十日前,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召集日四十日前,依申請順序審核並將結果送達申請人;其因申請書填載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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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