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 第4條

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4條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者: (一)五日至七日並完成訓練,以一次計算。 (二)十四日並完成訓練,以二次計算。 (三)後備部隊聘僱人員因執行職務接受教育召集,不計入召集次數。 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者: (一)二十九日以上,以一次計算。 (二)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