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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 第4條
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4條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者: (一)五日至七日並完成訓練,以一次計算。 (二)十四日並完成訓練,以二次計算。 (三)後備部隊聘僱人員因執行職務接受教育召集,不計入召集次數。 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者: (一)二十九日以上,以一次計算。 (二)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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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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