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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 第5條
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5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者,應符合軍事需要及下列條件: 一、退伍後未滿十二年。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 二、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 四、未納入當年度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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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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