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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3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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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