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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 第7條
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7條
後備軍人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未依召集令報到或完成訓練者,自當梯次解除召集之日起算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兵役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免除教育召集。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經核准延期入營。 三、依召集規則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準用
第十五條
規定,逕予驗退。 四、依召集規則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解除召集。 五、依召集規則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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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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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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