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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 第3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第3條
鄉鎮 (市區) 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兼任;秘書一人,專任或兼任, 視工作需要「置」督導員二至三人,均兼任。 村里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二至八人均兼任,其編組人數,按村 里數及後備軍人列管人數多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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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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