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 第4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第4條

輔導中心承團管區之命,協調鄉鎮 (市區) 有關單位及社團辦理左列事項 : 一、推行後備軍人組織、宣傳、社調及服務工作。 二、協辦後備部隊、後備小組教育訓練。 三、舉辦後備軍人聯誼及文康體育活動。 四、協助地方建設與推行政令。 五、反映民情、社情,協助消弭社會弊害。 六、倡導後備軍人互助,促進地方公益事業。 七、宣揚主義國策,報導共黨罪行,駁斥反動言論。 八、執行上級交付任務及指示事項。 輔導組承輔導中心之命,團管區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後備軍人組織、宣傳、社調服務等工作。 二、協助村里建設與推行政令。 三、宣揚主義國策,報導共黨罪行,駁斥反動言論。 四、反映民情、社情,檢舉社會弊害。 五、後備軍人急難救助與服務事項。 六、貫澈上級指示與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