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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 第7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第7條
輔導幹部遴用優先順序如左: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學員。 二、後備軍人楷模。 三、協助推行後備軍人各項工作著有貢獻。 四、曾任後備部隊幹部三年以上。 各管區遴用或調整新進之輔導幹部,應切實依照前項順序,逐次選拔合於 標準者,在具備第一優先順序人員遴用完畢後,再就第二優先順序遴用, 餘依次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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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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