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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 第6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第6條
輔導幹部選拔標準如左: 一、團管區列管有案,年齡在除役限齡前二年,體格健壯,有正當職業, 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之優秀後備軍人。 (優先選拔後備軍官) 。 二、忠貞愛國,品行端正,學識優良,表現積極者。 三、服務熱心,活力充沛,對後備軍人工作有相當貢獻者。 四、富有領導能力,在地方具有聲望地位及群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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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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