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 第12條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2條

志願士兵留營繼續服役需求之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或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