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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4條

志願士兵申請留營繼續服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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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