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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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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6條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甄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並於報到十五日前送達報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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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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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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