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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3條

志願士兵得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視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之需要,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核定其留營繼續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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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