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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第3條

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憑 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就診優待卷 (或隸屬之機構部隊證明文件 ) 至公立各級醫院 (所) 就醫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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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