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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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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志願役軍人家屬,以持有軍眷補給證者,(以下簡稱軍眷)為限。第3條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憑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第4條本辦法所指公立醫院(所)包括公立學校附設之教學醫院在內。第5條軍眷就醫公立各級醫院(所)得按左列予以優待:一、掛號費免繳。二、藥品照成本收費。三、處理手術…第6條公立各級醫院(所)劃撥病床,應以全數十分之一為優待軍眷就醫之用為原則。第7條軍眷住院如查明確因無力負擔醫藥費用,致有欠繳各費情事,由院方函請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查明…第8條軍眷就醫如不依規定手續辦理,或作其他超出規定之要求,得由醫院通知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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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