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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 第6條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第6條
公立各級醫院 (所) 劃撥病床,應以全數十分之一為優待軍眷就醫之用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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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志願役軍人家屬,以持有軍眷補給證者,(以下簡稱軍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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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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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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