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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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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條
病原體,依其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分為四級危險群: 一、第一級:大腸桿菌K12型、腺相關病毒,及其他通常不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級:金黃色葡萄球菌、B型肝炎病毒、惡性瘧原蟲,及其他輕微影響人體健康,且通常有預防或治療方法者。 三、第三級:結核分枝桿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可能致死,且可能有預防或治療方法者。 四、第四級:伊波拉病毒、天花病毒,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可能致死,且通常無預防及治療方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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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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