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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陽性檢體,因遭濫用或洩漏,而對公共衛生及社會安全具有嚴重危害之虞者,為管制性生物材料。 實驗室、保存場所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管制性生物材料者,為管制作業場所。 管制性生物材料,及其他非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病原體、生物毒素、陽性檢體,其細項、品類、管制總量、包裝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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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