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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生物安全實驗室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屬第三等級、第四等級者,為高防護實驗室。 前二條實驗室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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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